現行法律基于一個假設前提,“政府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即政府僅是約束企業污染行為的管制者,因此缺乏有效規范和制約政府行為的相關法律條款。
實際上,政府不僅是環境管理者,而且是經濟建設規劃者、投資者和招商者。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是緊密聯系的,一些地方,許多污染企業同時也是繳稅大戶和創造GDP的大戶,政府可能提高對當地企業污染行為的容忍度,以犧牲資源環境換取經濟和財稅增長。
由于政府是當地經濟的推動主體,“政府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如果政府在作產業規劃、投資重大項目及招商引資的過程中,沒有協調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就會作出短視決策或在執法上消極懈怠或不作為。
對此,要加強政府環保問責,防止政府成為環境問題的主要制造者。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偽造或者指使偽造監測數據、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不公開、將征收的排污費或者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等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要依據草案提出的戰略環評和規劃環評,合理權衡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重大發展決策需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轉變地方政府以犧牲資源環境換取短期經濟增長的發展模式。
要建立一套規范政府環保履職的有效的制度框架,進一步細化對政府環保履職的激勵與約束,健全政府環保履職的考核激勵機制,完善對地方政府環保履職的監督、問責制度?紤]到環境問題具有“跨區域”特征,草案特別提出“聯防聯控”機制,這能有效防止各地方政府互相推諉環保責任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