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污染入刑”,以重典治亂,大力提高違法成本,改變現行法律偏“軟”的局面。
現行法律以行政執法、罰款、征收排污費等為重點,往往“以罰代刑”,一罰了之。上述處罰辦法所形成的違法成本較低,而企業守法成本高,使得現行法律對企業污染行為的約束力有限。對此,要以重典治亂,推動“污染入刑”,以重典治亂,大力提高違法成本,引入更多的強制性手段,推動現行法律從“以罰代刑”向“污染入刑”轉變,以震懾違法行為。
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構成犯罪的企事業單位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治安處罰。要進一步加強環保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配套關聯性,特別重視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效對接,通過降低入罪門檻,推動“污染入刑”,以重典治亂,嚴懲環境污染犯罪行為。
對未構成犯罪的污染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以“按日計罰”等手段懲治排污企業。草案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還要提高法律執行力,加大對監管部門執法不嚴的問責,防止監管方與污染制造者形成利益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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