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80年代,國家提出 環境保護 是基本國策。此次的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也增加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專家表示,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環境保護領域出現了很多新情況,也積累了一些新經驗,有必要對現行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王毅委員說:“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意義重大,代表了未來文明發展的方向。”
依據黨的十八大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精神,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規定。
“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得很好,與時俱進,從實際出發,更能適應我國特別是黨的十八大提出的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李景田委員說,草案第二條對環境的定義,建議再做相應的補充和完善。環境的定義從1989年一直沿用至今,建議根據形勢的發展納入一些沒有納入的環境要素,比如增加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生物安全、光污染、電磁輻射污染等內容。光污染和電磁輻射污染都是現在大家很關注的問題。
值得關注的是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還明確規定,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偽造或者指使偽造監測數據的;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不公開的;依法應當做出限期治理或者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將征收的排污費或者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負責人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記者 顧瑞珍 周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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