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參與是環境行政能力的外延,廣泛的公眾參與有利于彌補政府工作的缺失。創新環境公共治理模式,要按照政府是責任主體、企業是治理主體、公眾是監督主體的思路,不斷健全政府—公眾—企業三位一體的協商對話機制。
建立健全環境民主決策機制。搭建更為開放的公眾政策參與空間,在重大決策前期就引入公眾參與,搭建“政府—公眾”互動交流平臺,由決策的“官控”變為“民動”,在制度設計上確保公眾能與政府展開平等對話,強化參與者之間的協商和討論,明確政府和公眾參與者的權利配置。要認真落實反饋制度,及時反饋公眾參與的結果,公布采納情況和未采納的原因,使公眾客觀、全面地參與到環境公共決策之中。在浙江省,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正在覆蓋全程。公眾參與范圍涵蓋項目立項審批、環境執法監管、環保專家服務以及環境違法案件處罰、評審等環境行政的各環節,是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參與。
建立健全參與主體的培育機制。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應與服務并重。如在浙江省,公眾參與是服務與監督并重,寓監督于服務之中。市民檢查團、市民評審團等組織重點監督企業和政府的環境行為,專家服務團則重點做好企業的環境技術服務,使環保專家的參與不僅僅停留在項目評審會上,更多的是參與到企業的技術服務中去,當好企業的技術智囊。這一經驗應該在更多的地區進行推廣。當前,應支持各類環保社會組織建設,注重發揮各類專家的智囊作用。建立民間環境專家咨詢機構,鼓勵專家為政府決策提供研究咨詢。要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加強與環保社會組織的聯系,支持環保社會組織發展。此外,應繼續探索政府部門負責人兼職的“官辦”民間環保機構的運作模式,發揮政府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作用。
建立健全參與技術支撐機制。加強媒體支撐,充分運用新媒體技術建立公眾參與的便捷渠道。建立信息發布、意見受理、調處反饋等互動溝通的多媒體平臺;加強環境科技支撐,提高對環境信息數據的采集能力,為公眾參與決策和監督發表意見提供科學依據;加強環境教育支撐,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三位一體的環境教育體系,普及環保知識,不斷提升公眾參與的能力。強化考評追究機制。提高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中生態環保指標的權重,強化針對重大環境問題失職、瀆職行為的責任追究。
強化企業環境責任承擔機制。依法督促企業執行強制性環境信息公開要求,鼓勵企業發布年度環境報告。引導企業建立綠色供應鏈,推行綠色經濟政策。嚴格環境執法監管,用足行政、司法手段。支持民間環保機構以及公眾監督企業的環境行為,保護舉報監督人的合法利益,切實維護公眾的環境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