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管主要分為直接監管、刺激性監管和自我監管3種。
直接監管主要是政府通過制定總量或濃度標準,確定最佳可用污染控制技術,強制要求企業遵守的一種監管制度。如果對行政手段過分依賴,懲罰性措施力度欠缺,直接監管的運行效率無法充分發揮。
刺激性監管分為基于市場和基于信息兩種方式。基于市場的監管主要由政府確定最高排污限度,企業確定各自的目標,實行可交易的排污費,企業可以選擇執行或者購買排污許可證;基于信息的監管主要由政府或者行業協會通過公布污染信息,引起企業對于名譽和社會輿論的關注,達到自愿減排的目的。這種監管制度需要公開且準確的信息、規范的排污權交易市場以及企業對政府的充分信任。刺激性監管具有很大的靈活性,能夠有效緩解政府監管壓力,提高環境執法效率。
自我監管主要是指單個企業或者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行業準則、行業協定,規范自己的企業行為,自愿遵守的環境行為。自我監管是未來環境監管發展的主要方向。
我國環境監管長期存在的問題包括:“無權力”——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無能力”——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無壓力”——環境考核機制不力;公眾參與不到位等。目前,我國對重金屬污染的監管以直接監管為主,通過單純的收費政策來遏制工業企業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這在很大程度上默認了這種污染方式;刺激性監管和自我監管處于輔助地位,特別是在刺激性監管中,排污收費機制不健全導致市場手段在重金屬污染治理中的作用嚴重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