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存在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問題。據珂沅環保最新了解,我國新出臺的《解釋》最大亮點就在于首次界定了14項嚴重污染環境的范圍和認定標準: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坑道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危險物質、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均構成嚴重污染環境罪。
珂沅環保認為,相比以前環境違法定罪、定刑難等問題,入罪門檻大大降低、處罰標準更》的亮點。《解釋》明確: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四項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的標準: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水處理,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4、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5、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6、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7、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4、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