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排污權交易所面臨零成交的窘境?陜西珂沅環保認為,應從以下5方面破題尋找答案。
第一,在一些地區,環境執法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當前,我國一些地方經濟發展的水平相對滯后,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現象仍然普遍存在。一些地方日常環境執法力度偏軟、手段較弱、措施不硬,對違法排污的有效震懾力嚴重不足。在此背景下,粗放式、資源性發展占據有利位置。
企業在污染治理方面不舍得投入,缺乏參與排污權交易的內在動力。綜合上述因素,只有切實提升環境執法的硬實力,改變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才能使排污權交易市場化變為可能。
第二,環境監測體系功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環境監測既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前提和依據,又是實施排污權交易的基礎性工作。而當前,我國環境監測體系尚不完善,一些地方特別是后發地區,環境監測功能還處于空白狀態。即使是相對發達地區,人員數量、技術裝備等方面也很難達到實際負荷要求。
珂沅環保認為,要解決環境監測能力不足的問題,一方面,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環境監測站建設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的綜合保障。另一方面,要加快推進環境監測市場化。環境監測市場化運作模式是指由具備環境監測資質的機構向企業、公眾提供環境監測數據服務。這既能解決環境監測力量不足的問題,又能起到相互印證的作用,杜絕相關人員在監測數據上玩貓膩。此舉能夠為推動排污權交易真正市場化打下堅實基礎。
第三,總量指標分配應進一步優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分配作為排污權的初始分配,要體現科學、公正、透明的原則。而目前,一些地區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一般由所在地環保部門根據一定的標準進行核算,再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分配至相關企業。同時,對公眾提出的問題認真研究,秉持客觀、務實的原則吸收采納,力求使總量控制指標按照規范化要求進行分配。
第四,企業環境誠信體系亟待建立。建立企業環境誠信體系,有利于公眾和媒體等對企業遵守環境法律法規及違法排污等情況,進行有效的輿論監督和無形制約。推動企業環境誠信,能夠促進企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轉型升級步伐,使一些企業不得不參與到排污權交易中來。
第五,排污權交易應加強立法保障。我國目前環保相關法律法規中,均未就排污權交易問題進行專門規定,缺乏法治約束力,易造成排污權交易市場混亂和不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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