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開始可行性研究工作,為什么2010年才征求公眾意見?現行法律規定,對于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來說,公眾是在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批前才介入,而對于規劃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來說,公眾是在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才介入,參與的時間較晚。
“ 這樣的規定存在很大的弊端。因為,到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報批階段和審批階段再進行公眾參與,很容易使公眾參與流于形式。”李艷芳表示。很多項目到此階段基本上已得到許可或核準,公眾的意見很難對決定產生影響,更不可能使其發生實質性的改變,這樣無疑會大大減弱公眾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作用。
由于地方經濟發展等其他方面的要求,很多項目都是先強行上馬后補辦環評手續,那么,設置公眾參與環節是為了保證項目通過,就沒有實際意義。
“公眾越早參與,越早了解規劃和建設項目,就越能提出一些有意義、有價值的建議,對規劃部門和建設單位的幫助就越大,公眾的影響力就越強,也就越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公眾意見在環境影響評價不被考慮,得不到尊重,避免公眾參與環評的形式化。同樣,公眾參與越早,如果項目最后不能建設,那么對政府和企業的損失也可以降到最低。”李艷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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