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今年6月19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標準,符合這14項標準的都可界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這些規定的出臺,也代表著對于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除了要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個案件中,監測發現排放的廢水中含重金屬污染物嚴重危害環境,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已經符合了入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