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認,《環境保護法》的現行立法目的已經落后于多數環境單行立法,作為上位法的《環境保護法》應努力改進。
如果決心修改完善《環境保護法》,使之具有國際先進水平,我國應將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并實現生態文明作為環境法立法目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不可否認,《環境保護法》所擬促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也必定是一種“可持續的發展”,全面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能脫離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離不開可持續發展的途徑。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將《環境保護法》第一條修改為: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建設生態文明,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