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由環保部牽頭,國家發改委、國土部、工信部、農業部等八部委聯合制定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初稿已經完成。但是即便樂觀地估計,該法恐怕在短時期內出臺也不容易。我們知道,治理土壤污染相當緩慢,成本相當高,立法抉擇較難,但防范僅有執法成本,更容易實施。
因此,筆者建議,在完善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出臺前,能否“治理暫緩,防范先行”,先行出臺防范土地污染的單行法規,其內容可以包括:對土壤污染設立普遍性的監測制度、在土壤污染較為嚴重的地區建立土壤污染檔案、進一步明確土壤污染的責任劃分和問責制度、設立土壤污染信息公開制度等。
從國外的例子來看,日本是最早在土壤保護方面立法的國家。2002年日本制定的土壤污染對策法,基于風險管理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對工業企業關停與轉產以及進行土地再開發時產生的土壤污染進行了規定。土壤污染早已嚴重危及到了全國人民的食品安全,不能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