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過去,“嚴重污染環境”及污染環境定罪量刑需要“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這一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將其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即不論是否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只要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就應定污染環境罪。這降低了入罪的門檻。
那么“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呢?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騰說,根據《解釋》第一條,實施了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等5種行為,即應該認定為污染環境罪。這是將污染環境罪有結果犯變為了行為犯。
《解釋》結合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進一步加大了打擊力度,嚴密了刑事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