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6日,自然之友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綠發會)訴常州市常隆地塊污染環境公益訴訟糾紛一案正式立案,對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訴訟,要求被告“消除其污染物對原廠址及周邊區域土壤、地下水等生態環境的影響,并承擔相關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對其造成的土壤、地下水污染等生態環境損害行為,在國家級、江蘇省級和常州市級媒體上向公眾賠禮道歉;承擔原告因本訴訟支出的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費用、污染檢測檢驗費、損害鑒定評估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方案編制費用、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專家咨詢費、案件受理費等”。社會公眾所關心的學生健康、學校選址、修復活動、政府決策、新聞依據等問題是否在本次訴訟中被涉及,均為看點。
引起此次訴訟的近因是4月17號新聞頻道的新聞直播間欄目的新聞《不該建的學校江蘇常州:常州數百學生疑出現環境異常反應》,所以常外校長曹慧說“媒體并非真理,我們無愧于心”。教育部派出國家督學赴常州專項督導,環保部、江蘇省政府也成立了聯合調查組表明學校該不該建在此處?學生環境異常反應與選址有無關系?是公眾最關心的問題。調查至今,尚無結論。央視就有先見之明?不調查就能下結論?這是否屬于新聞無根據,該不該追責呢?
引起學生環境不良反應的味道等問題發生于2015年9月常州市外國語學校老校區搬遷到新校區之后的半年里,而在這段時間,出資約3.9億元的污染場地修復工程尚未完工,原有的封閉操作方案只蓋了薄膜,讓有味氣體飄到了毗鄰的常外校園。這應是央視報道的污染線索之一。
對于修復單位本應做到:
1. 修復場地先做調查評價,取得基線資料;
2. 擬使用功能風險評價;
3. 修復方案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分析正面效益是否大于負面效益;
4. 修復方案實施過程中確保二次污染得到控制;
5. 設置監測點位,實時監控。事實證明沒有照此辦理。
對于直接導致環境影響的修復活動,該不該追責呢?
對于修復工程中散發異味,2015年12月份即有環境投訴,2016年1月3日修復工程即全面停工;1月15日新北區政府將該地塊由商業開發調整為綠化和公共配套設施用地;1月20日《常隆(華達、長宇)公司原廠址地塊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方案調整報告》通過國內知名專家的咨詢評審,并隨即啟動常隆地塊修復調整工程,從土壤的異味修復,改為用粘土覆蓋;2月15日,工程已通過驗收,專家組作出結論:工程已達到預期環保治理效果,空氣質量檢測結果完全達標。這表明修復活動產生的負面效應,已經由新北區政府通過主動調整污染場地使用方案和土壤修復方案,并實施完畢。是否是要追責地方政府已完成的土壤修復方案不夠徹底?地下水修復還應補充進去嗎?
最后,還有修復費用。這是這次公益訴訟最有意思的要求,因為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在2011年6月之前全部搬離,這塊污染土地土地所有權已歸屬常州市新北國土儲備中心,并且在2011年3月至5月,常州市新北區政府委托環評單位對該地塊土壤和地下水進行調查和風險評估,得出了該地塊不修復用于商業開發,環境風險不可接受的結論,要求必須實施修復工程,該地塊由此啟動了國家投資3.9億元的修復工程。當初在土地收歸國有時,是否未考慮修復費用?是否因為訴訟要提出新的生態環境修復任務,必須向該地塊的污染者追要污染修復費用?
以上諸環節均是此案應該關注之點,因為央視報道應該更嚴謹,考慮新聞負面效應;修復工程單位應該更慎重,不干沒有技術把握的工程;地方政府應該長見識,污染場地開發利用可以做的更科學;污染企業可以得教訓,可以永遠被追討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不能僥幸認為2011年搬遷之前未發生環境違法行為就可以不負責任。
我在沈陽金杯汽車廠引進雪佛蘭汽車時,環評中曾經歷美方對無重金屬超標的廠房區域全部更換30公分土層,美方稱此為預防措施,不與金杯舊址發生聯系。現在看看常隆地塊,近6年的開發修復演變,確實在污染預防、分類管理、修復監管和污染者付費方面值得汲取的教訓太多。
通過常州市外國語學校此案,會有助于我國污染場地修復工作的方方面面獲得教義,有助于先進理念、科研成果、規范標準更快的進入實踐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