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合同規范角度看是進步,政府完善了頂層設計,特別是對推進工業領域第三方治理有積極作用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可能因為所涉行業較多,合同有些部分如付費機制規定得較為原則,分行業闡述對實際工作的示范意義更大
●對于工業污染治理第三方中最復雜的責任劃分和歸責、追索等問題,內容并不充分
◆中國環境報記者 崔煜晨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家發改委環資司近日就《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合同(示范文本)》)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旨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指導和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關工作。
聚焦工業領域,分門別類各自出臺指導文本效果更好
據了解,此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6年6月3日,《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建設運營和委托運營兩種模式。其中,建設運營模式簽訂的是《特許經營合同》,包含的內容較多。主要為由甲方排污單位授權乙方環境服務公司采用特許經營方式,為甲方項目的配套環保工程進行建設、運營和管理。乙方收益在特許經營過程中,因環保設備運行而獲得的,由甲方支付。
委托運營模式簽訂的合同協議書,為甲方排污單位決定將項目的環保設施運行、檢修和運行維護等相關工作委托乙方環境服務公司完成。合同價格為乙方運行、檢修和運行維護等相關工作年承包費用,由甲方支付。
對于《合同(示范文本)》的出臺,環保從業人員和相關專家均認為,從合同規范角度看是進步,政府完善了頂層設計。特別是《合同(示范文本)》聚焦工業領域,對推進這一領域第三方治理有積極作用。
“此次《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兩個協議是關于排污企業與其排污治理服務商的協議,但個人感覺建設運營協議的框架體系強于委托運營協議。”畢馬威企業咨詢(中國)有限公司總監李煒認為。從合同篇幅可見,建設運營模式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共30多頁,體例基本遵循業內基礎設施特許經營協議,但是想包羅的內容太多;而另一方面,委托運營模式簽訂的合同協議書僅十幾頁。
他認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涉及多個領域,包括但不限于供電、供熱、供排水等,可能考慮到所涉行業較多,合同有些部分如付費機制規定得較為原則,分行業闡述對實際工作的示范意義更大,也更有借鑒意義。
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表示,可以看出此次政策主要針對工業污染治理領域,如果全面推動工業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工業領域分門別類各自出臺指導文本效果更好。
合同中特許經營概念應明確,最復雜的責權劃分應充分規定
對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內容,業界也提出了建議。“不要采用特許經營這個概念。因為特許經營立法后與PPP模式相關度很高,即與政府公共服務責任相關度很高。”薛濤說。
李煒也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甲乙雙方是否為特許經營關系存疑。他認為,協議文本的內容為企業將運營中的污染治理工作交給專業機構實施,符合“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這一理念。但需要注意的是,兩份合同體現的是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是不同于《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所述的特許經營概念的。此次兩份合同中所提應該是商法范疇的特許經營,是平等主體間的,而《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的特許經營是行政法范疇的。
“現在PPP與特許經營在邊界界定上不甚清晰,實務中亟待明確。兩份合同中所述商法范疇的特許經營是否會將PPP和特許經營這兩個概念變得更加清晰有待時間檢驗。”李煒表示。
而薛濤認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對于工業污染治理第三方中最復雜的責任劃分和歸責、追索等問題,內容并不充分。“文本某些部分細節深入,某些部分又偏粗,不太一致。”
以建設運營模式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為例,第3.3規定,“特許期與項目的主設施壽命期限相同”。其中,需明確什么是主設施;同時某個主設施的理論壽命期與實際壽命期有所不同,合同對此如何界定特許期;主設施的壽命期由于不同乙方管理水平有所差異,如何界定。
同時,業內人士表示,第13.3計價部分,“依據不同的項目特點進行計價,如對于廢水處理,可按‘收益=處理成本×流量’進行計算”,未體現乙方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