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城鎮化發展基金,無非是前些年熱炒的新型城鎮化概念下的產業投資基金的“翻版”(部分中西部地市仍以產業基金為名義),不過因其專門投向城鎮基建領域而被特指為城鎮化基金而已,其實并無新意。
具體到中國的城鎮化基金,大多以地方財政投入啟動資金,撬動金融資本成立產業基金的面目出現。具體表現為金融機構與省級地方政府共同合作設立母基金,再和地方企業(可能會是原有的融資平臺)合資成立項目公司或子基金,負責城鎮化相關領域的投資。市場詬病的是,這種基金附帶“隱形的擔保條款和苛刻的抵質押要求”,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業基金背離,也有“明股實債”的嫌疑。當然,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作為投資人,一方面是為了拓展業務,另一方面可以解決項目公司的后續融資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推出的城鎮化基金,一是更多停留在融資層面,相對在項目類型方面限制較少;二是銀行等社會資本在項目運營中的角色定位不同。城鎮化發展基金中,社會資本只是以基金的形式參與的股權投資方,更多承擔的是財務投資人的作用。而一般的PPP模式則對項目投資方的運營能力有較高要求,政府與社會資本在項目全程中有明確的角色分工,參與主體間要實現真正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由于狹義的PPP項目期限長,不確定性因素較多,很難吸引銀行、保險和信托等追求短期回報的投資人。而城鎮化基金中的地方政府,一定程度上將為項目增信,增強銀行等社會資本進入項目的信心。如果退出機制是政府回購,則銀行同時享有優先權益保障,相較直接參與PPP項目,風險和不確定性大大減少。銀行的角色,從地方融資項目的債權人轉為股權代表。但這種“明股實債”的方式變相延長了債務的還款期限,也并不有利于基金治理的穩定性。
與傳統的融資平臺投融資模式相比,雖然城鎮化基金參與主體有地方政府和一些金融機構,融資平臺也可以參與其中,但角色定位卻已發生了明顯變化。融資平臺不再直接代表政府進行投融資建設,轉變為政府引導下的市場化投資運營主體,由偏重于公益性基礎設施向產業性投融資轉變,成為“開展公私合作的政府授權載體”。國家層面最近出臺的有關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法規文件,實際上就是在規范社會資本進入公共領域的標準。平臺最大的問題在于不規范,如果能依法規范與政府之間的法律授權和財務結算關系,這也不啻為平臺企業業務轉型的一個探索方向。以河南省城鎮化基金為例,市、縣級投融資公司被要求從已融資的公益性項目中退出,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與社會資本開展合作。
另外,地方政府的作用也不盡相同。在傳統的平臺投融資模式下,地方政府以自身信用為平臺公司的投融資項目承擔隱性擔保。而在城鎮化基金模式下,地方財政以較小比例股權的形式加入投融資項目,對項目授權經營和收取附帶權益,有助于解決地方基建融資,并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現階段,面臨著巨額的地方債到期壓力,通過地方債置換存量債務似乎是當務之急,而地方增量的基建融資需求實難滿足。未來,省級以下的市縣級政府可以通過省級政府代發專項債券后再接受轉貸,以解決巨大的融資需求問題。因此省級政府必須考慮的現實問題是,如何更好地協助基層地方政府融資,以滿足新增的城鎮化基建融資需求。
早在去年年底,就有消息稱財政部擬設中央支持基金,加強PPP融資支持政策。后續各省陸續推出的城鎮化基金是對這一方向的具體實踐。某種程度上,城鎮化基金可以作為市縣級地方政府解決融資需求的探索方向之一,因為它在現有條件下既能符合政策法規的要求,又能以省級政府信用撬動低成本融資資金,同時還為過渡期融資平臺的轉型提供了樣本和可能性。
目前,城鎮化基金在運營管理方面仍存在較大的欠缺,參與融資主體短期內可能也僅限于地方政府和銀行。如果能夠拉動除銀行外的保險、信托等多類型社會資本,顯然能夠豐富城鎮化基金的股東構成,改善和優化地方融資項目的治理結構。如廣東省2014年成立的粵東西北振興發展基金,險資注資比例就高達50%。同時在收益結構的設計上,將社會資本作為優先受益人,保證其獲取穩定合理回報,將能吸引和調動更多社會資本的參與。
現階段,城鎮化基金更多的是一種引導基金,示范意義較大,大規模推廣的可能性并不大,未來發展趨勢如何,風險是否可控,還取決于民間和社會資本加入的規模和范圍,項目收益結構的設計,以及對具體項目的風險把控和甄別。如果能夠真正借鑒國內外既有成熟PPP產業基金的運作模式,不僅可以緩解PPP項目融資困局,而且也有可能成為滿足地方融資需求的主流融資工具。(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原標題《輸血PPP料難倚賴城鎮化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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