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11日審議通過的《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國第一部有關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之后,1996年和2008年對這部法律又進行了兩次較為重要的修改。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當前我國面臨的水污染嚴峻形勢,再一次把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提上了議事日程。
水污染是我國環境問題中的一個突出問題。要進一步提高治理水污染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防治水污染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斷完善和深入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加大水污染防治法治建設力度,是扭轉我國水污染嚴峻形勢的一條根本途徑。要進一步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不斷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規范;加大《水污染防治法》實施力度,切實發揮法律的功能;加強對《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為水環境保護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據介紹,《水污染防治法》頒布實施30年來,水污染防治工作從指導思想到具體實踐全面深化,取得了積極進展。當前水環境保護總體形勢依然嚴峻:
一是污染物排放遠超環境容量,污染治理任務艱巨。
二是環境質量狀況不容樂觀,水環境保護任重道遠。
三是制度政策尚不完善,水環境管理水平仍需提高。
據悉,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正在編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將進一步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下一步要進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規劃體系,全面提升監管能力;要集中力量治理劣Ⅴ類水體,特別是要消滅一批影響范圍廣、公眾關注度高的城鎮黑臭水體,帶動其他水體水質改善進程,以質量改善的實效取信于民;同時還要切實落實各級政府的水環境監管職責,進一步完善經濟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在水環境保護工作中的決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