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的管理體制下,我國各級環境監管部門均隸屬于各級政府,是地方政府的一個機構。其負責人由地方政府任命,其經費,包括工資和福利待遇都是由當地政府提供。因而,其從事的所有活動都不可能獨立于地方政府。
由于環境執法的對象主要是各類企業,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解決當地就業壓力的主要依靠對象,因此,這些企業大都受到地方政府的保護。失去了自身獨立性的地方環保部門顯然不會違背地方政府的意志,去做不利于企業的事情。而且,地方環保部門也沒有對違規行為采取強制性措施的決定權。這是我國環境管理領域廣為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重要體制原因。
世界大部分發達國家的環保管理系統都實行的是垂直領導的管理模式,以使環保部門能夠獨立地履行其職能,不受地方當局或其他部門的干擾。面對我國嚴峻的環境污染態勢,從對人民高度負責的角度出發,環境監管體制改革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