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制定了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明確了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而已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則對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作了完善,降低了入罪門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在發布會上說,鑒于當前的環境形勢和污染情況非常嚴重,一些地區甚至非常嚴峻,所以在制定司法解釋時著重考慮了從嚴打擊。
他介紹,首先是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門檻,“比如過去污染環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現在一人以上重傷就可以;過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處罰,現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處罰。”其次,過去認定環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項標準都要有個結果,現在不少標準規定只要有相應的行為,就可以定罪。另外,相應地降低了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