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發布實施使污染環境罪的定性更為清晰,適用更加明確。
出臺司法解釋,細化《刑法》中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規定,是為了解決環境保護領域長期存在的“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困局,是為了滿足人民群眾對健康環境的迫切期盼,更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的必然抉擇。
2011年5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環境犯罪入罪門檻,將罪名由“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調整為“污染環境罪”。新罪名有了,門檻降低了,但施行兩年來卻未能達到修法時期待的效果。《解釋》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準,明確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入罪量刑標準,使污染環境罪的刑事追究真正落到了實處,刑罰懲治和預防環境污染犯罪的威力也得以彰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