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東川“牛奶河”水污染事件可以看出,目前,三峽庫區及長江上游地區區域內的水環境污染,在本質上屬于“結構性污染”,也就是說在當前的經濟社會條件下的產業結構及其空間布局,不產生污染是不可能的。
“如果不基于水環境和水資源支撐能力進行產業結構調整,不綜合考慮水電開發與區域在生態建設與脫貧發展中的實際需求,特別是地方在防洪、抗旱、供水、環保、航運、旅游及相關民生產業等綜合效益,國家水電開發庫區水環境的治理是沒有出路的;即使當前取得一些進展,也是難以鞏固和維持的。”段昌群說。
他認為,應該把這些區域的產業結構調整作為水污染防治的重要突破口,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產業布局,在源頭上消除產生污染的根源。
包括段昌群在內的相關專家指出,目前,這些區域人與自然沖突最激烈、生態風險最嚴重、問題發展最迅速。在這里,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上下游之間訴求的矛盾、水資源利用及與水環境之間的矛盾以及不同資源開發之間的沖突、資源產地與資源利益獲得者的沖突正在發展。
“破解這些矛盾的關鍵是要在國家層面上建立利益共享、利益均衡、協同發展的體制和機制。目前的條件下實現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的生態補償還難以實現,為此需要建立和加大有關水環境目標考核的生態補償機制。”段昌群說。
此外,專家們還指出,金沙江流域水電開發已進入快速發展的關鍵時期,但由于金沙江下游各大型水電站企業在異地注冊,資源開發屬地政府難以通過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獲取長期效益保障。一旦金沙江下游規劃電站建成投產運營,建設期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帶動作用將隨之減弱。
“解決好水電開發企業注冊地與水電項目建設地之間政府稅收征管和分配問題,已是當務之急。”云南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在提交給云南省政府的提案中建議:“希望國家制定政策,從水電企業銷售電量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轉移支付給水電站及庫區地方政府,用于移民安置補償、扶持后續發展、培育新興產業、社會事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及生態環境建設”,“從總電量中預留10%,以成本電價直供當地,作為資源占用補償,逐步推行‘以電代柴、以電代煤’,不斷減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只有國家制定和出臺水電開發對生態環境保護治理更周到全面的政策,達到利益共享,責任分擔,才能將水污染防治落到實處。”段昌群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