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最高處罰金額是針對造成嚴重空氣污染事故的,“最高不超過50萬元”。在大氣法修訂中,如何扭轉“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是社會各界關注的一個焦點。
“比較美國《清潔空氣法》,中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缺乏剛性約束。”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說,美國法律規定,對違規排污者實行“按日計 罰”,每天的違法處罰上限可以高達2.5萬美元,或者處以5年之內的監禁,可以兩者兼有;如果重犯,則加倍處罰。對捏造、篡改排污數據的,處以罰款或兩年 之內監禁。對因疏忽而排放有害氣體的,則處以100萬美元的罰款,或15年之內的監禁。
而中國的大氣法規定,對違規排污者,處以1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而且是一次性的。對其他違法行為,大多數罰款也就是2萬元或5萬元。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最高罰款也不過50萬元。
“兩相比較,可以看出中國的法律過于‘仁慈’,不足以震懾違法排污者,也使得‘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長期難以得到扭轉。” 駱建華說。
柴發合認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罰款不應該有上限,應該按照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和違法違規的程度和時間,按日或按時計罰,要把累計效應罰出來。
楊朝飛認為,修訂大氣法,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有幾個原則要遵循:一是針對超標排污企業,所征收的環境稅費一定要高于其治理成本,稅費 不高于治理的成本,企業在治理污染上是沒有積極性的;二是環境損害必須要賠償,這種責任是終身的不可推卸的,日本發生水俁病已經50年了,排污的企業到現 在還在賠償;三是必須沒收違法者的非法所得,污染環境那部分的非法所得通過計算要全部沒收,讓違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甚至傾家蕩產;四是要借助司法的力 量、嚴懲主觀惡意的違法行為,對私排偷排的行為要作為法律嚴懲的對象,對責任人應該刑事拘留或判刑。
楊朝飛還建議,處罰一定要“罰單位和罰個人并重”。很多的環保法律法規,對造成污染事故、偷排漏排的污染企業,都是罰單位,沒有罰個人。在《水污染防 治法》中對處罰個人有了一個突破,規定對于個人的罰款不超過其年收入的50%。《大氣污染防治法》一方面要繼承《水污染防治法》的“罰單位和罰個人并 重”,另一方面要突破水污染防治法的50%的比例,比如罰到讓責任人一年沒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