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們認為,首先應全面加強空氣質量達標管理制度,構建以空氣質量達標規劃以及執行為核心的地方空氣污染防治機制,制定落實相應的政策和措施。
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未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應當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 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該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可以根據國務院的授權或者規定,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按期實現達標規劃。”
“當時提的只是重點城市,沒有提所有的城市,也沒有說到省。重點城市執行得怎么樣?現在看來基本沒有落實。”楊朝飛說,政府對大氣污染防治負有主要責任,限期達標的制度核心是要落實政府的責任。“我建議一定要把評估機制、考核機制和追責機制明確下來。”
楊朝飛認為,必須要在立法中寫清達標治理的規劃由誰來制訂、由誰來實施、由誰來審批、由誰來評估、由誰來考核、最終由誰來處罰。監督機制也很重要,不僅僅是針對評估、考核和處罰等,同時還要和信息公開結合起來,把結果向全社會公開,這種社會的壓力是非常大的。
環保專家還建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應強化達標管理的規定,并要求非達標區須采取更嚴格的政策和措施,包括更嚴格的排放標準、更嚴格的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總量控制涵蓋更多的污染物等;應明確相關政府部門的責任,確保配備足夠的資源,確保達標規劃能夠實施。
據柴發合介紹,環保部從去年開始,組織環境規劃院等很多單位制定城市空氣質量達標管理辦法,估計《大氣污染防治法》今年出臺的可能性比較大。“把空氣質量達標管理納入到法制管理,是勢在必行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