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征求意見稿)
“十三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 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取得實質性進展的重要時期。在我國城鎮化快速推進過程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作為現代城鎮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對于經濟發展、居民的生產和生活等有著極其重要的保障作用,對于提高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削減污染物排放、構建良好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意見》 和 《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為指導各地加快建設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編制了 《“十三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 (以下簡稱《規劃》 ) 。
《規劃》 范圍包括全國所有地區的設市城市、 縣城和建制鎮 (港澳臺地區除外) 。
“十二五”期間,各地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 , 大力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力度,全國污水處理水平明顯提高。截至 2015 年底, 全國城鎮污水設施處理能力已達到 2.17 億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 92%,縣城污水處理率達到85%,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基本完成“十二五”規劃目標。與此同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仍然存在著區域分布不均衡、配套管網建設滯后、建制鎮設施明顯不足、老舊管網漏損嚴重、設施提標改造需求迫切、部分污泥處置存在二次污染隱患、污水再生利用率不高、重建設輕運營等突出問題,城鎮污水處理的成效與群眾對水環境改善的期待還存在差距。為進一步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在“十二五”取得積極成果的基礎上,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進一步加大投入,實現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由“規模增長”向“提質增效”轉變, 由“重水輕泥”向“泥水并重”轉變, 由“污水處理”向“再生利用”轉變,全面提升我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使群眾切實感受到水環境質量改善的成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以及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相關要求,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尊重并順應城鎮發展規律,嚴格遵循“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方針,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倒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升級改造,統籌規劃、科學引導,加快形成“系統協調、綠色生態、提質增效”的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設施建設格局。
(二)基本原則
尊重自然,統籌規劃。全面落實生態文明理念,將污水處理作為改善城鎮水生態環境的關鍵環節,堅持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與城鎮發展總體規劃相銜接,與環境改善需求相適應。系統協調,提質增效。按照經濟適用、節約資源、高效有序的要求,科學規劃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高設施運行效率,有效改善水環境質量。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建設改造,廠網配套、泥水并重,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加快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建設。
問題導向,突出重點。以修復城市水生態環境、整治城市黑臭水體、緩解水資源緊缺等突出問題為導向,重點優化污水收集與處理設施的空間布局,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水平、加快推進污水管網改造、排水口及檢查井滲漏整治,開展城市建成區初期雨
水污染治理。
政府主導,加強監管。堅持政府主導,明確責任主體,加大資金投入。健全有效的監管和績效考核制度,健全城市水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公眾參與制度,強化運營監管,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確保設施高效、穩定運行。
(三)主要目標
——到 2020 年,全國所有設市城市、縣城和建制鎮具備污水收集能力,所有設市城市、縣城及部分建制鎮具備污水集中處理能力,實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全覆蓋。
——到 2020 年底前,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比例控制在 10%以內。其中,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應于2017 年底前基本消除。
——到 2020 年,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 95%,縣城達到 90%;建制鎮達到 70%;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
——到 2020 年,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率達到 90%,縣城達到70%;建制鎮達到 50%。
——到 2020 年,再生水利用率進一步提高,其中,一般地區不低于 15%,缺水地區不低于 20%,京津冀地區不低于30%。
“十三五”期間各項建設任務目標為:新增污水管網 13.44 萬公里,老舊污水管網維修4.24 萬公里,雨污合流管網改造 3.89 萬公里,新增污水處理設施規模 4890 萬立方米/日,提標改造污水處理設施規模 4053 萬立方米/日,新增污泥(以含水 80%的污泥計)處理處置規模 6.31 萬噸/日,新增再生水利用設施規模 2113 萬立方米/日, 新增初期雨水治理設施規模 1016 萬立方米/日, 完善國家、 省、市三級排水監管平臺,形成全國統一、全面覆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管體系。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污水收集系統
1.新增配套污水管網
(1)建設任務。加大城鎮污水管網建設力度,進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優先解決已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不足問題,強化黑臭水體沿岸污水截流、收集,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
“十三五”期間,新增污水管網 13.44 萬公里,其中,設市城市8.06 萬公里,縣城 2.50 萬公里,建制鎮 2.88 萬公里。全部建成后,所有設市城市、縣城和建制鎮均覆蓋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大幅提高污水收集能力。
(2)技術要求。除干旱地區外,新建污水管網要采取雨污分流。污水管網收集能力應與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能力相匹配。污水管網建設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嚴格做好閉水實驗,防止檢查井、接口滲漏等問題。
2.強化老舊管網維修改造
(1)建設任務。對年久失修、漏損嚴重、不合格的老舊污水管網、排水口、檢查井進行維修改造,減少管道污泥淤積、超載等保證過流能力,改善因管網破損造成大量地下水等外來水進入而影響排水、治污效能發揮,避免污水滲漏導致管道周邊地下水及土壤
污染等,確保收集的污水水質、水量穩定。“十三五”期間,維修改造老舊污水管網 4.24 萬公里,其中,設市城市 2.52 萬公里,縣城 0.91 萬公里,建制鎮 0.81 萬公里。
(2)技術要求。以保證管網的截流、輸送污水效能、增加截流污水量和濃度為評價標準,維修改造后的污水管網要不破損、不漏水,排水順暢。
3.加強雨污合流制管網改造
(1)建設任務。除干旱地區外,應當按照本地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加快實施合流制排水系統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加快建設截流、調蓄等設施。“十三五”期間,雨污分流改造管網 3.89 萬公里,其中,設市城市 2.61 萬公里,縣城 1.28 萬公里,建成后將促進雨、污分質處理及雨水的資源化利用。
(2)技術要求。應結合降雨量情況及建成區管網現狀,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原有雨污合流管網在清淤、疏通后可作為雨水管,并新建污水管道。暫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地區,應通過建設調蓄設施、增大截流倍數等措施,控制雨污合流引起的溢流污染。
(二)提升污水處理設施能力
1.新增污水處理設施能力
(1)建設任務。優先支持尚無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城市、縣城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加快解決設施布局不均衡問題,著重提高新建城區及建制鎮污水處理能力。對經濟發達地區、水體污染嚴重地區、環境容量較低地區以及國家和地方確定的重點流域地區,增加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模,并執行更嚴格的排放標準。“十三五”期間,新增污水處理設施能力 4890 萬立方米/日。其中, 設市城市 2848 萬立方米/日, 縣城 980 萬立方米/日, 建制鎮 1062萬立方米/日。
(2)技術要求。堅持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布局要充分考慮管網建設需求、河道及景觀水體補水、污水再生利用等。在人口密集、污水量大的地區,宜采用成熟的集中處理方式。在人口密度較低、水環境容量較大的地區,可結合當
地實際情況,采用技術路線簡單、投資規模小、運行維護成本低、便于維護和管理的工藝,如濕地處理、土地處理、氧化塘等自然生態的處理方式。敏感區域(重點湖泊、重點水庫及近岸海域匯水區域)的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按照水環境容量和排污總量控制要求,選擇脫氮除磷效果好的工藝技術,出水水質應達到相應的標準要求。建成區水體未達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應達到一級 A 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
2.提標改造污水處理設施能力
(1)建設任務。敏感區域以及建成區地表水體水質未達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現有污水處理設施未達到一級 A 排放標準的,均為提標改造對象。
“十三五”期間, 提標改造污水處理設施規模 4053 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 3532 萬立方米/日,縣城 521 萬立方米/日。
(2)技術要求。各地應根據污水進水特點、排放和再生利用要求,科學選擇污水處理提標改造工藝,并強化脫氮除磷能力,加強污水再生利用, 出水水質應達到一級 A 排放標準及再生利用相應水質標準。有條件的地區,應結合人工濕地等措施,進一步提高出水水質,作為河道補充水、景觀用水等。
(三)重視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
1.建設任務。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處置,鼓勵資源化利用。現有不達標的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加快完成達標改造。優先解決污泥產生量大、存在二次污染隱患地區的污泥處置問題。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考慮統籌集中
處理處置。
“十三五”期間,新增或改造污泥(按含水率 80%的濕污泥計)無害化處理處置規模 6.31 萬噸/日。其中,設市城市 4.57 萬噸/日,縣城 0.89 萬噸/日,建制鎮 0.84 萬噸/日。
2.技術要求。 堅持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原則, 按照“綠色、循環、低碳”要求,結合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地制宜采用成熟的污泥處理處置方案,鼓勵采用高級厭氧消化和能源化、資源化利用等技術,盡可能回收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鼓勵將達到穩定化、無害化標準的污泥制成有機碳土,用于荒地造林、苗木撫育、園林綠化等方面。污泥處置設施應按照“集散結合、適當集中”原則,從而有利于形成規模效應。
(四)積極推動再生水利用
1.建設任務。“十三五”期間,新建污水再生利用設施規模 2113萬立方米/日,其中,京津冀地區 383 萬立方米/日,缺水地區 1493萬立方米/日,其他地區 237 萬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后,我國城鎮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總規模達到 4766 萬立方米/日。
2.技術要求。結合再生水用途,選擇成熟合理的再生水生產工藝。按照“集中利用為主、分散利用為輔”的原則,推進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解決再生水利用量小、面窄的問題。鼓勵將污水處理廠達標處理的尾水經人工濕地等生態設施進一步凈化后的再生水,作為生態和景觀用水。再生水用于工業、綠地灌溉、城市雜用水時,優先選擇用水量大、水質要求不高、技術可行、綜合成本低、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的用水方案,要因地制宜確定再生水生產設施及配套管網的規模及布局。
(五)初期雨水污染治理
1.建設任務。在全國 36 個重點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初期雨水處理設施規模 1016 萬立方米/日,探索初期雨水污染治理模式。
2.技術要求。從源頭控制初期雨水徑流污染,通過科學劃分排水片區,合理布局雨水管道和調蓄設施,有效收集初期雨水。根據初期雨水的水質,可采用輸送至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集中處理,或就地結合景觀、綠地等進行自然生態處理并資源化利用。
(六)加強城市黑臭水體綜合整治
1.建設任務。“十三五”期間需整治 1992 個城市黑臭水體,總長度 5904 公里,與城市黑臭水體綜合整治相關的新增或改造排水管網、新建與提標改造污水處理設施等設施建設,已納入前述重點建設任務。
2.技術要求。針對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整治,要重點抓好控源截污。對于直排污水的排污口,建設岸邊截流管渠、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截污;對地下水位高的地區,要從入河排水口、截流干管逐段進行檢查,整治管道接口、檢查井等滲漏,逐步解決管網“清污混流”的問題;對于合流制管網,要逐步進行改造,建設調蓄、截流等設施,控制溢流污染。氣候、土地等條件適宜的地區,可建設沿河濕地等生態處理設施,解決雨水面源污染。在做好控源截污措施的同時,要加強對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畜禽養殖場等的污染治理,推進內源治理、生態修復和活水保質等措施。
(七)強化監管能力建設
1.建設任務。應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強化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監管能力建設,形成國家、省、市三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管體系,增強利用信息化手段的監管、預警與應急能力。“十三五”期間,建設國家級排水與污水處理監測站 1 座、省級監測站 38 座、市級監測站 288 座。所有設市城市具備排水與污水處理監測能力。
2.技術要求。國家和省級監測站應具備全指標監測能力和主要指標的流動檢測能力,市級監測站應具備污水管網排查與檢測、污水處理廠基本控制項目及部分選擇控制項目的分析能力,污水處理廠監測站應具備日常指標檢測能力,滿足政府監管和企業運行管理
的需要。建成后,基本實現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監管數據的動態信息監督管理。
三、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
(一)投資估算
“十三五”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共投資約 5829 億元。 其中, 各類設施建設投資 5784 億元,監管能力建設投資 45 億元。設施建設投資中,包括新建配套污水管網投資 2188 億元,老舊污水管網改造投資 788 億元,雨污合流管網改造投資 588 億元,新增污水處理設施投資 1192 億元,提標改造污水處理設施投資 395 億元,新增或改造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設施投資 316 億元,新增再生水生產設施投資 215 億元,初期雨水治理設施投資 102億元。“十三五”期間地級及以上城市黑臭水體治理中控源截污涉及的設施建設投資約1700 億元,已分項計入規劃重點建設任務投資中。
(二)資金籌措
切實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城鎮污水處理的主體責任,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穩定的資金來源渠道,確保完成規劃確定的各項建設任務。同時,積極引導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國家將根據規劃任務和建設重點,繼續對設施建設予以適當
支持,并逐步向“老、少、邊、窮”地區傾斜。對暫未引入市場機制運作的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水利用設施,要進行政策扶持、投資引導和適度補貼,保障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
進一步完善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政策,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適當提高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收費標準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無害化處置的成本并合理盈利。加強對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在征收的污水處
理費無法滿足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時,地方政府要積極采取措施適當補償,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行。各地要對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的規模、布局和用地進行統籌安排,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
(二)創新運作模式
完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投融資體制。積極鼓勵跨地區、跨部門的合作,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培育和發展專業化、規模化的污水處理企業,健全以特許經營為核心的市場準入制度,提高產業集中度。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在城鎮污水處理領
域的應用,鼓勵按照“廠網一體”模式運作;通過績效考核,按照水環境質量改善情況付費,提升污水處理服務效能,避免“廠網不配套”、“泥水不配套”等問題。
(三)加強技術支撐
完善城鎮污水處理及污泥處置技術標準體系,積極推動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及資源化利用等關鍵技術的研發、示范和推廣,加強技術指導。加快制定有關技術的評價標準體系和方法。圍繞提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運營管理的需要,加強專業
技術人才、管理人才的建設和培養。
(四)加強宣傳引導
綜合運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手段,搭建多層次多方位的信息渠道,大力宣傳城鎮污水處理和再生利用的各項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及時全面客觀報道有關信息,形成有利于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工作的輿論氛圍。將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知識納入中、小學教材和課
外讀物,通過制作宣傳公益廣告片、宣傳冊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做好群眾宣傳教育工作。
(五)強化監督管理
轉變政府職能,加大行業監管力度。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監管能力建設, 強化水環境質量改善、污染物削減評估等方面的考核,加大超標排放處罰力度。對社會資本參與運營服務的,建立科學、全面、嚴格的績效考核制度,合理確定考核指標和標準,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支付的依據之一。進一步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公眾參與機制,發揮輿論監督、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
五、規劃組織實施
城鎮污水處理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對所屬城鎮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加強監督指導。要將《規劃》執行情況作為市、縣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
考核和領導干部綜合評價的重要內容。重點流域有關省(區、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規劃》實施過程中要加強與《“十三五”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規劃》銜接。
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和監督檢查,推動各項規劃任務的順利實施。發展改革委繼續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給予中央預算內資金和專項基金支持;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對各地規劃實施的指導。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有利于《規劃》執行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全力支持和推進《規劃》實施,切實抓好各項工作。
注: ①“十三五”期間地級及以上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控源截污涉及的設施建設投資約1700 億元, 已分項計入本規劃重點建設任務投資中。②新增監管能力建設投資合計中含國家站投資 0.68 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