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將進一步強化并落實環保問責制的決心,更是對地方官員尤其是具有決策權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發出了明確信號:決策須慎重,環保出問題,官位不保,一查到底。
在黨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建設美麗中國的大背景下,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有著明確的現實針對性。
當前,我國經濟進入了一個迅猛發展的時期,環境形勢總體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根本遏制,重大環境事件頻頻發生,環境風險日益加大,嚴重威脅著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直接影響著社會穩定。而在重大污染事件發生后,在進行具體的責任追究時往往會打折扣,尤其是具有決策權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很難受到應有的處罰。造成的結果是政府形象受到損害,法律失去尊嚴,群眾失去信心。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強化環保責任追究制度。
進行環保問責,不是出了問題只去調查問題,而是將責任追究延伸到決策階段,問責問到根子上;不是離職或退位就可以推卸責任,而是要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強化環保責任追究制,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官員進行追責,有助于從源頭上防范環境風險,做到科學決策。
由于任期制的緣故,以及在GDP沖動依然強勁的大背景下,不少地方在引進項目時,決策者更多考慮的是項目投產后能帶來多少經濟效益、能拉動GDP增長幾個百分點,而項目是否存在環境風險、是否會對區域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則很容易被忽略。而一旦決策失誤,就相當于埋下了引發重大環境事件發生的“地雷”,一旦發生污染事故,將造成重大危害。
陜西鳳翔血鉛污染事件就是這樣一個典型案例。作為肇事元兇的長青東嶺冶煉公司,正是當地一些領導“拍桌子”做決定引進來的污染企業。決策失誤,最終給當地群眾的身心健康和生態環境都造成了嚴重的傷害。
追究盲目決策者的責任,既是一種防范,也是一種警醒:環保賬要認真算,引進項目需慎重,一旦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造成嚴重后果,想置身事外、逃避懲罰,將不可能。
追究盲目決策者的責任,將促使地方官員在引進項目時,切實考慮所在區域的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按照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進行科學決策,推動區域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
強化環保責任追究制,有助于推動地方政府轉變發展觀念,真正下決心去解決影響群眾身心健康的環境問題,樹立政府的責任意識,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地方政府的職責不僅要推動經濟發展,更要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良好的生態環境,讓群眾呼吸上新鮮的空氣,喝上干凈的水,吃上放心的食品。當前我國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重金屬污染等問題依然突出,廣大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受到威脅。這一切與地方政府在發展過程中沒有做到可持續發展有關。通過嚴格實施環保問責制度,將促使地方政府改變發展觀念,樹立責任意識,采取積極措施改善環境質量,解決影響群眾身心健康的重點環境問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對決策失誤者進行終身追究,將打消部分官員仍然存在的僥幸心理,使地方官員真正樹立起“決策終身負責制”的理念,做到負責決策。
政府官員在任期間發生重大環境事故,進行追責相對容易;而一旦離職或退休,進行責任追究時往往不了了之,不少地方官員也因此產生了僥幸心理。提出對決策失誤者進行終身追究,猶如給有決策權的地方官員們戴上了一道“緊箍咒”,不但將打消部分官員的僥幸心理,更促使他們樹立起“決策終身負責制”的理念,認識到只要做出決策,就要負責到底;一旦出現重大污染事故,無論升職、離職或者退休,都將一查到底,從嚴處理。
要讓環保責任追究制度落到實處,真正對決策者起到震懾作用,促使其科學決策,需要完善相關環境法律法規體系,改變政績考核機制,并建立起具體的生態環境損失評估制度。
完善環境法律法規,依法追究決策失誤者的責任。雖然我國目前初步建立起了相關環保法律法規體系,但在規范政府環境行為、對政府決策失誤進行責任追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缺失。一些重要的環境領域仍缺少可操作性強的法規,難以對決策失誤者起到真正的震懾作用。要讓環保責任追究制度在具體實踐中不打折扣、真正落地,需要完善法律法規。
改變政績考核機制,加大政績考核中的環保權重。許多重污染項目的引進,與我國當前政績考核體系有關。在很多地方,環保“一票否決制”很難落實到位,在官員政績評價體系中,環保所占比例很小;官員升遷,主要看的還是其在職期間地方經濟發展指標。因此必須建立起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和獎懲機制,大幅度提高生態環境指標權重。
建立生態環境損失評估制度,加強責任追究技術支撐。追究決策失誤者的責任,必須先確定決策失誤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多大損失,只有建立起具體的生態評估制度,才能對生態損失進行正確的評估,也才能更好地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制度不嚴格執行,就會失去威力。我們要把環保責任追究變成一種常態,使其真正成為約束地方政府官員行為的有效措施。通過嚴格落實環保責任追究制度,使地方政府官員在進行決策時做到科學決策、理性決策,樹立起科學發展觀念和保護優先理念,推動經濟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