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生態保護立法已基本形成了以憲法中關于生態保護的規定為基礎,以環境保護基本法、自然資源單行法、專門生態保護單行法為主體,包括其它法律法規中的生態規范在內的完整體系,為生態保護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農業法》等;由國務院制定公布或經國務院批準公布了大批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單項法規,其中包括為執行環境與資源基本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或條例以及對環境資源保護工作中出現的新領域、新問題所制定的單項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另外,我國還制定了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基礎標準、樣品標準和方法標準,基本上建立了環境標準的法律體系。
另外,在全球生態退化日趨嚴重,生態修復呼聲越來越高的背景下,我國還陸續簽署了一系列與生態保護與恢復的國際公約,如《關于特別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濕地公約》(簡稱《濕地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防治荒漠化公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