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全省范圍內約有工業污染源18萬家,環境執法監察人員僅有3100余人,平均每兩個人要監管120家企業。面對繁重的監管任務,環保部門壓力很大。
如何打破環保部門“單打獨斗”局面?利用司法手段參與環境保護勢在必行。
但是司法機關在面對環境類案件時也有些許無奈。據了解,1997年3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專節的形式增設了破壞環境資源罪,其中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被作為重要罪名首次確定下來。從1997年至2013年這17年中,以“破壞環境資源罪”進行刑事處罰的卻僅有17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許前飛面對這個數據,為記者分析了目前司法機關在面對環境類案件時的困難。困難一,在司法機關受理的環境刑事案件中,環境污染類案件較少,法律對環境污染類案件刑事處罰力度不夠;困難二,由于環境民事案件具有起訴難、舉證難的特點,環境民事案件所占比例少,去年江蘇省全年共受理民事案件70多萬件,而環境類的僅為500件,比例還不足千分之一。
面對這些困難,江蘇省的司法機關進行了積極探索。2012年4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下發通知,在全省人民法院啟動環保案件集中化審判試點,試點法院將實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審合一”審判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