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對污泥處置由來已久,其傳統處置方法主要有衛生填埋、污泥焚燒、土地利用、海洋傾倒等。
衛生填埋法始于20世紀60年代,是發達國家早期處理污泥的一種方式。它具有操作簡單、處理費用低的優點。但是該方法在需要大面積場地的同時,對處理技術要求標準高,滲透液對環境危害大。隨著人口增加,土地資源匱乏,污泥的衛生填埋需占用大量土地、耗費可觀,使其應用受到制約。1999年,歐盟的固體廢棄物土地填埋法令(于2006年起實施)要求所有歐洲國家用于土地填埋的固體廢棄物中有機物含量必須逐年遞減,其中污水廠污泥也是該法令規定的固體廢棄物種類之一。根據歐盟的統計數據表明,由于法規政策的導向作用使污泥處置方式有了很大的變化,污泥填埋所占比例大幅度下降。歐盟成員國中,法國、德國、比利時、荷蘭、盧森堡、愛爾蘭等國家污泥填埋有逐年下降的趨勢。
污泥焚燒是利用污泥含有的有機成分較高,具有一定熱值等特點來處置污泥。污泥焚燒方式的優勢在于其處理的徹底性,減量率可達到95%左右,處理速度快,污泥中有機物被全部碳化,重金屬(除汞外)幾乎全被截留在灰渣中。在日本,該方法已占污泥處理總量的55%以上,歐盟地區也在10%以上。但是該方法會產生大量劇毒物質和有害氣體,因此需要專門的設備對尾氣進行處理。另外,該方式價格昂貴,從國外的情況看,焚燒投資以及運轉與維護費,是其他工藝的2~4倍。
在歐美國家,污泥的土地利用歷史悠久,是污泥分散消納的一種方式,是指通過覆蓋、噴灑、注射等方式,將污泥作為一種有機肥料或土壤改良劑,施入土壤以達到改善土壤性質、提高土壤綜合肥力的目的。污泥中含有豐富的有機物質及多種微量元素,因此可以用于農田、森林、園藝、退化土壤修復和廢棄場地改造等。土地利用具有能夠變廢為寶、充分回收利用污泥中的各種養分以及能耗低的優點,因此近幾年在國外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和應用。英國在歐盟禁止污泥海洋處置時,選擇了污泥土地利用來消納不能海洋處理的大量污泥。
海洋傾倒具有操作簡單、不需要特殊處理裝置的優點,但是污泥排入海洋會嚴重影響海洋生態環境,歐盟早在1998年12月31日后就禁止污泥排海。其后各國也陸續開始禁止向海洋傾倒污泥。由此可見,國外對污泥的處置側重于污泥焚燒和土地利用,衛生填埋和海洋傾倒已經開始逐漸退出歷史舞臺。除了上述的污泥處置辦法外,污泥制磚、污泥制水泥和污泥制油等也是國外開發出的相應污泥處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