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3年6月19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即可構成污染環境罪,此次案件涉及的危險廢物達6430噸,其傾倒量、危害性非常大。根據最新《刑法》(修正案八)第338條,可向其追究刑事責任。
最近兩個月來,公安部門對傾倒污泥的來源開展了大量外圍偵查工作,掌握了另一名涉案人員王某的涉案證據,在環保部門移交相關重要證據后,8月29日,平湖公安將兩名犯罪嫌疑人抓獲,兩人已經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據悉,今年7月至8月中旬,平湖全市共破獲污染環境重大刑事案件7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1名,其中偵破團伙案件4起,涉及17人,有效震懾了各類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市民若發現身邊有違法傾倒污泥的行為,發現違法傾倒污泥撥打“12369”向當地環保部門舉報。